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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地矿部矿产开发管理局的职责

    • 摘要: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“三定方案”关于内设机构的职能划分,矿产开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:一、矿管法制工作 参与有关矿产资源立法以及对法律、法规提出实施意见;负责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施行情况的监督检查;指导基层矿管部门行政执法;配合作好矿产资源法制宣传、教育并进行有关政策性研究.二、采矿权管理 负责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矿山(含三资矿山)在可行性研究审查阶段进行有关资源合理开发及矿区范围、开采范围、综合利用方案的确定等的复核并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;负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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