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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近代我国矿业立法的历史沿革[J]. 中国地质, 1986, (10).
    引用本文: 近代我国矿业立法的历史沿革[J]. 中国地质, 1986, (10).

    近代我国矿业立法的历史沿革

    • 摘要: 光绪二十四年(1898),颁布了《路矿章程》总管机构为“铁路矿务总局”.光绪三十一年(1905),由湖广总督张之洞组织起草了《大清矿务章程》.由农工商部总理全国的矿务,各省设立矿政调查局,有些矿山还设有矿务督察员.民国初期,仍用《大清矿务章程》.民国五年(1916年),农工商部开始组织重修矿业法,聘请了英国律师林锡及张轶欧、丁文江、翁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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