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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建议设立“盗采、滥采矿产资源罪”[J]. 中国地质, 1994, (03).
    引用本文: 建议设立“盗采、滥采矿产资源罪”[J]. 中国地质, 1994, (03).

    建议设立“盗采、滥采矿产资源罪”

    • 摘要: 一、问题的提出《森林法》第34条规定,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,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;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2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;盗伐林木据为已有,数额巨大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52条的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.《刑法》第128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,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;《刑法》第152条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盗窃犯最高刑可处10年有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处无期徒刑;《刑法》第152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3月8日修改后,盗窃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处死刑.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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